李菊英、余昌同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新冶大道37号三单元7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8)第010202196-1-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菊英 余昌同
2025年09月11日
李菊英、余昌同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新冶大道37号三单元7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8)第010202196-1-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菊英 余昌同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