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良建、吴敏因保管不善,将鄂(2020)大冶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283号不动产抵押证明第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程良建 吴 敏 2026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