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继承公告(2026)第185号

04-09 10:3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十五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4-8013341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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