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华、胡强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20栋8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020110314-114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胜华 胡强申
2025年6月10日
刘胜华、胡强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20栋8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020110314-114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胜华 胡强申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