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怡发、刘元天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金井路11附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5)第010113009-1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怡发 刘元天
2025年10月13日
叶怡发、刘元天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金井路11附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5)第010113009-1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怡发 刘元天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