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发明对坐落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新华路10号(煤碳局)1栋二单元101室不动产申请登记,经审核,邱发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1-13874),土地证未办。因转让方陈金甫不能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签章,现依照《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我中心对该申请予以审查并予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窗口。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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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日